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7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时上学年单科成绩原则上在80分以上,专业平均成绩在82分以上、文化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 平时生活中有铺张消费者;
3. 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 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达不到优秀等级者;
5. 有其他违纪在同学中影响不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方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将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到各系。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上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二条 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系评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 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资助中心的审查结果提交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发放现金,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冲抵学费,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
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