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校成立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1-3等,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3、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4、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不及格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其他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分方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各系评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资助中心的审查结果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